福鼎新聞網訊(周友泉 袁麗婷)因道路施工未設置安全標志導致過往的兩輛車發生交通事故,其中一方車主將施工單位訴至法院,最終賠償責任在何方?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施工方承擔原告黃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的30%。
2019年11月某日晚上,黃某駕駛貨車途經某十字路口時,與楊某搭載田某、相向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黃某、楊某、田某等人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交管部門認定,黃某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安全駕駛且違反交通信號通行,其行為與本起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標志,其行為與本起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田某無責任。經鑒定,黃某傷殘程度為三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終身需要依賴他人護理、完全勞動能力喪失者。另查明,施工單位的工作人員夏某未在事發路段組織工人設置標志。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楊某駕駛貨車不負本起事故的責任,而施工單位的工作人員夏某組織工人在事發段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標志,故該施工單位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屬于特殊的侵權責任,施工過程中,施工人應在現場設立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應達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未盡義務的,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