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無證購買甲醇 稀釋后再賣予他人 近日 福鼎法院審結該起危險作業案 判處被告人朱某生 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間,被告人朱某生在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及相關營業執照,也未經主管單位批準和許可的情況下,三次從他人處購進甲醇溶液,并將所購的甲醇溶液存放于其租用的不具備存放危險化學品安全條件的藍色鐵皮房內,并在鐵皮房內對所購買的甲醇溶液進行稀釋后陸續賣給多個商戶。2022年9月9日,聯合部門聯合執法時在上述鐵皮房內現場查獲并扣押甲醇溶液21.88噸。經認定,送檢的甲醇液體樣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體。 經分析,該危險化學品儲存及分裝場所涉及的甲醇及甲醇水溶液為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其場所位于生活居住區旁,緊靠山林植被,且地勢高于周邊小區、民房、醫院等建(構)筑物,如發生火災、爆炸或流淌火災事故,可能導致周邊人員傷亡事故或森林火災事故,存在現實危險。 被告人朱某生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